2005年1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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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晶遇害赔偿由谁担责
本报记者 仇健

  1月8日晚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大四学生吴晶晶在乘出租车回家途中被出租车司机勾某残忍杀害。勾某虽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对于她的家人来说,丧女之痛是永远都难以抚平的。犯罪嫌疑人勾某系吉林人,家里没什么钱,只是受雇于出租车车主,那么吴晶晶的家人除了向勾某索赔外,能否向出租车车主或出租车公司索赔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律师。
  出租车公司和雇主责任难逃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洪根律师
  本案受害人既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也可以向加害人的雇主索赔。首先,受害人乘坐出租车公司的车,双方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另根据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合同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论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如出租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就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赔偿的标准依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此外,受害人也可以向加害人的雇主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加害人的杀人行为显然是故意行为,其雇主与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家庭只能依合同法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胡明远律师
  从侵权的角度讲,吴晶晶的家人不能向出租车车主或出租车公司索赔。犯罪嫌疑人勾某既然是受雇佣于车主,其和车主间应该是雇佣法律关系。在雇佣活动中,如果驾驶员因雇佣行为或委托事项给乘客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车主或出租车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驾驶操作不当或发生车祸而致使乘客损伤。但在本案中,勾某的杀人行为显然不属于雇佣活动,也不是委托事项,而是勾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吴晶晶的家人不能向出租车车主或出租车公司索赔,但可以就勾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从侵权的角度讲,吴晶晶的家人不能向出租车车主和出租车公司索赔,但他们可以依照合同法向出租车公司索要赔偿。